直銷產品退換貨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和直銷員的合法權益,在整個直銷過程中體現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直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消費者和公司直銷員退換所購買的直銷產品。
本制度中的消費者指通過雙迪直銷員購買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中所指的直銷員是指與雙迪簽訂《直銷員推銷合同》并獲得雙迪公司頒發的《直銷員證》的人員。
本本制度中所指的產品是指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直銷管理條例》批準的符合商務部2016年第7號公告范圍及國家認證、許可或強制性標準的雙迪公司以直銷方式出售的產品。
第三條 雙迪享有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并有權適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
第二章 退換貨的受理范圍
第四條 一般退換貨
(一)、消費者或直銷員自購買雙迪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公司開具的發票或售貨憑證向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退換貨。
(二)、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換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為其辦理退換貨。
(三)、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退貨時,公司及分支機構、服務網點或直銷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直銷員推銷合同的約定辦理退換貨。
第五條 質量問題退換貨
(一)、消費者或直銷員自購買雙迪產品之日起30日內,如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憑公司開具的發票或售貨憑證到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退換貨。
(二)、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在接到消費者上述退換貨要求,證實直銷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自確認質量問題存在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為其辦理退換貨。
第六條 下列情況,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服務網點或推銷產品的直銷員不受理退換貨:
(一)、消費者或直銷員不能出具發票或售貨憑證的。
(二)、產品已開封的(產品本身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除外)。
(三)、所提供的發票或售貨憑證與擬退換貨的產品不符的。
(四)、發票或售貨憑證上所示日期超過規定期限的。
第三章 退換貨管理
第七條 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服務網點或推銷產品的直銷員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必須:
(一)、詳細向消費者和直銷員解釋《直銷產品退換貨管理制度》。
(二)、嚴格按公司的退換貨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條 退換貨流程
(一)、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服務網點或推銷產品的直銷員受理退換貨時,應主動熱情,態度和藹,向消費者耐心解釋。
(二)、消費者或直銷員到服務網點領取并填寫退換貨單據,寫明要退換產品的名稱、數量及退換貨原因。
(三)、消費者或直銷員將退換貨單據、原始售貨憑證連同要退換的產品交到服務網點,由其工作人員協助辦理退換貨手續。
(四)、受理人員清點退換貨產品,在辦理完退換貨手續后,及時辦理產品入庫。
第四章 退換貨場所
第九條 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服務網點受理退換貨。
第十條 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服務網點相關信息詳見公司信息披露網站。